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北省技工院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
为确保建档立卡学生资助政策顺利落实,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16〕4号)、河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冀教财〔2016〕35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技工院校扶贫救灾技能脱贫行动的通知》(冀人社发〔2016〕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技工院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扶贫办。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7年2月 日
河北省技工院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冀教财〔2016〕35号)和省人社厅、省扶贫办《关于开展技工院校扶贫救灾技能脱贫行动的通知》(冀人社发〔2016〕44号),为确保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建立合理分担机制,资助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免住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采用直接免除方式,不得“先收后返”。
第三条 根据国家助学金评选要求,所有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需履行助学金评选程序,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助学金。在我省技工院校就读的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每生每年平均不低于2000元。
第四条 资助范围为在省内公办技工院校,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注册学籍的我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第五条 资助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生活俭朴。
第六条 对免除建档立卡学生费用的学校暂按以下标准(每生每年)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设区市区学校学费2300元、其他地区1600元,住宿费500元,教科书费300元。
第七条 省财政厅、人社厅将根据各地和省属学校上报的上一年度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和各级分担比例等,提出本年度资助资金预算,中央和省级资金由省财政厅、人社厅联合下达设区市、省直管县财政、人社部门和有关部门。市、县(市、区)财政、人社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将资金预算下达到所属学校。不足部分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金中解决。
第八条 对子女在我省技工院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按照每生每学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列支,直接补助到贫困家庭。
第九条 建档立卡家庭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扶贫部门负责认定。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24号)规定,建档立卡家庭也就是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指以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736元(相当于2010年2300元不变价)的国家农村扶贫标准为识别标准,以农户收入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通过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和逐级审核的方式,整户识别的贫困户。
第十条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原则上每学年初申报一次,具体资助工作程序如下:
1.有关学校在发放录取通知书时,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形式,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告知学生和家长。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建档立卡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技工院校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扶贫手册、农村低保证、残疾人证、农村特困供养证等原件和复印件或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对于提出申请的学生,学校暂缓收取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待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免除或补收。
2.学校在审核确定后,履行相关资助确认手续,并填报《河北省技工院校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资助资金确认表》(附件2),申请表和确认表留学校备查。
3.各市人社部门根据所辖市(区)(含省属、市属、县属学校)实际享受情况,汇总填报《河北省技工院校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信息表》(附表3)、《河北省技工院校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情况汇总表》(附表4),加盖公章后于每年10月30日前上报省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河北省技工院校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信息表》抄报省扶贫办。
第十一条 各学校要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免除资金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档案资料按相关规定保存。
第十二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信息管理,建立完善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及时将信息录入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学生信息完整准确。
第十三条 各级人社、扶贫部门及学校要加强学生信息安全管理,妥善保管相关纸制档案和存储介质上的学生信息,不得用于除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和更新本部门信息以外的事项,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提供和公开,更不得随意泄露。通过网络比对的,要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确保学生信息不被泄露和窃取。
第十四条 各学校在印发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时,要通过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同时要充分利用课堂、校园网、广播站、宣传橱窗等载体开展日常宣传。各地教育部门和学生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作用,积极运用移运通讯平台、网络平台等新兴媒体多渠道进行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十五条 各级人社、扶贫部门要高度重视技工院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严格按照分工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系统内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审核和免除费用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加强资助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负责解释,各市、县(市)可依氢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